國管局正高級評委會 國管局高評委關于印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規定》的通知
國管局正高級評委會 國管局高評委關于印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規定》的通知
國管高評委〔2024〕2號
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有關中央管理在京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中央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要求,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工作,根據國家職稱評審制度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暫行規定》(局高評委〔2011〕1號)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規定》(國管高評委〔2021〕1號)進行了整合修訂?,F將修訂后的《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規定》印發你們。
國管局正高級評委會 國管局高評委
2024年5月6日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進一步落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和有關政策要求,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才隊伍建設,完善會計職稱評價制度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包括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評審范圍為國管局會計事務工作范圍內的在職在崗會計人員。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評審。
第三條 評審遵循下列原則:
(一)圍繞中心,服務發展。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充分發揮評審的指揮棒和方向標作用,為更好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會計人才支撐。
(二)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堅持以德為先原則,通過完善評價方式,科學設置評價標準,重點評價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專業理論、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三)民主評議,客觀公正。堅持依法依規原則,以專業評審標準和申報材料為依據,通過個人答辯、民主評議等形式,客觀公正評價會計人員的能力水平。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國管局設置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和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國管局財務管理司,負責評委會日常事務和評審組織工作。
第五條 評委會實行專家庫管理,專家庫由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管理在京企業推選專家組成。專家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進行適當增補和更新,調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條 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每年開展評審時,評委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年度評委會,評委會委員不少于25人,可設若干評議組。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申報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邆淞己玫恼嗡刭|,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ǘ┳袷貢嬋藛T職業道德規范,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ㄋ模┌匆幎ㄍ瓿山?個年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五)在近5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合格)以上。
第八條 申報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ㄒ唬┦艿近h紀、政務處分,在影響(處罰)期內;
(二)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
第四章 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
第九條 高級會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申報人應當參加全國統一的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合格成績且成績在有效期限內。
第十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ㄒ唬┚邆洳┦繉W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ǘ┚邆浯T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十一條 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解決復雜問題的實踐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和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本單位財會管理水平或者經濟效益,符合下列至少兩項且具有代表性的條件:
?。ㄒ唬﹨⑴c單位改革、重大經營決策和管理活動,在機制建設、資本運作、增收節支、降本增效、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解決疑難或者關鍵性問題的措施、方案,被采納后取得明顯成效;
?。ǘ﹨⑴c單位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重要事項,在方案制定、決策分析或者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提出建設性措施、建議,被采納后取得明顯成效;
(三)在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或者上級單位制度規定,開展本單位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并取得明顯成效;
?。ㄋ模┰诮⒇攧展芾?、內部控制、預算管理、資金管控和會計信息化等管理體系工作中,主筆或者參與制定國家、行業、單位的重要政策、規章制度和規劃方案等文件,經實施后取得明顯成效;
?。ㄎ澹﹨⑴c單位在會計準則制度、預算績效、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試點工作,推動財務會計類政策制度落實并取得明顯成效;
?。﹨⑴c單位內外部審計、巡視,或者落實審計、巡視整改,及時查找問題、堵塞漏洞,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被采納后取得明顯成效;
?。ㄆ撸┓e極參與行業發展各項工作,在財務會計類業務研究、會計人才培養中發揮重要引領和示范作用;
(八)能體現較為突出業績與成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結合工作實際開展會計相關理論研究,取得一定的專業理論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_出版(獨著或者合著)學術論著或者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或者翻譯字數不少于5萬字);
?。ǘ﹨⒓庸_出版的教材編寫工作,完成8萬字以上的工作量;
?。ㄈ┮元毩⒒蛘叩谝蛔髡呱矸菰诠_出版的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者在公開出版的非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ㄋ模﹨⑴c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以上,或者主持(主要參與)完成一級央企、部委司局級、行業組織的重要課題1項以上;
?。ㄎ澹┙Y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獨立撰寫(主要參與)具有較高應用價值且被采納的案例、調研報告或者規劃方案2篇以上,每篇字數不少于6000字;
?。┙Y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和本人從事會計相關工作情況,獨立撰寫未發表的業務研究類論文1篇以上,具有一定理論深度和實用價值,每篇字數4000-6000字。
第十三條 符合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申報人,可以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財政部組織的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國管局組織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目前仍從事會計相關工作的,可以不受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限制,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并在評審時予以適當加分。
第五章 正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
第十五條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連續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財務總監3年以上;
?。ǘ┻B續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ㄈ├塾嫇未笾行推笫聵I單位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者會計工作重要崗位主管10年以上;
?。ㄋ模┰趩挝粡氖聲嫻ぷ?0年以上;
?。ㄎ澹┰谄D苦邊遠地區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
第十六條 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會計相關領域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關鍵性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者經濟效益,符合下列至少兩項且具有代表性的條件:
?。ㄒ唬┲鞒郑ㄖ饕獏⑴c)單位經營決策與管理活動,提出單位財務管理、經營管理或者核心業務中重大疑難、關鍵性問題的解決方案,在資金管理、成本管控、降本增效、稅收籌劃等方面采取措施,實施后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取得一級主管單位或者業內公認的顯著成績;
?。ǘ┲鞒郑ㄖ饕獏⑴c)企業上市、并購重組、資本運作、重大投融資決策等工作,取得一級主管單位或者業內公認的顯著成績;
(三)主持(主要參與)重大財務與管理咨詢服務、績效評價、資產評估、內部審計、資產管理等項目,取得一級主管單位或者業內公認的顯著成績;
?。ㄋ模┲鞒郑ㄖ饕獏⑴c)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機制、方法技術等方面改革,完善內部控制體系、預算體系、績效評價體系、資產管理體系等,有重大創新,付諸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形成典型案例或者系統理論,得到一級主管單位或者業內表彰和推廣;
?。ㄎ澹┲鞒郑ㄖ饕獏⑴c)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的會計準則制度、預算績效、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試點工作,推動財務會計類政策落實,取得典型經驗,做出重大貢獻,得到省部級以上單位采納推廣;
?。┲鞒郑ㄖ饕獏⑴c)制定省部級以上會計相關專業法規及政策性文件、政策咨詢報告,或者主持(主要參與)省部級以上重大會計相關項目調研與論證,被采納實施;
?。ㄆ撸┲鞒郑ㄖ饕獏⑴c)編制省部級以上、行業或者單位事業發展規劃、戰略方案,制定財務預(決)算、資金管理、稅收管理等與財務會計相關的專項方案,被采納實施;
?。ò耍﹨⑴c省部級以上智庫建設等工作,在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會計人才培養中發揮重要引領和示范作用,取得省部級以上單位認可或者業內公認的顯著成績;
?。ň牛┠荏w現突出業績與顯著成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者其他創造性的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_出版(獨著或者合著)學術論著或者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或者翻譯字數不少于10萬字);
(二)參加公開出版的教材編寫工作,完成15萬字以上的工作量;
(三)以獨立或者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以上(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2篇為核心期刊;
(四)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以上。
第十八條 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申報人,可以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 具備審計、經濟等與會計專業密切相關的正高級職稱的人員,因崗位變動,現從事會計相關工作1年以上,可以不受第十五條規定限制,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第二十條 財政部組織的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目前仍從事會計相關工作的,可以不受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限制,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財政部組織的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國管局組織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在評審時予以適當加分。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二十一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會計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申報表,經所在單位審查,在本單位主要公共場所或者內部辦公系統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申報表。經公示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核查無問題的,報一級主管單位審核。審核通過的,報評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人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提交評議組評議;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補充完善,逾期未提交視為放棄申報;補充完善后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提交評議。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委員隨機分成若干評議組,負責評閱申報材料,組織申報人答辯,對專業理論水平、工作經歷、工作業績等進行量化評價,綜合評議申報人的專業技術水平,提出評議意見,提交評議結果。
評委會召開評審會議,對評議組提交的評議結果進行集體討論和投票表決,實際到會委員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到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為評審通過。
第二十四條 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在中央國家機關會計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申報人或者其他人員如對評審結果有異議,可以書面反饋情況,并提供具體問題線索或者有效證據。評委會辦公室在公示期結束后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處理。
經公示無異議的,在公示期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由評委會辦公室發放高級會計師或者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證書。
第二十五條 申報人對本人評審結果存在異議的,應當由評委會辦公室進行核實并答復申報人。經評委會辦公室審核確認有必要的,隨機抽取3名委員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并提交評委會審定。對復議通過的,在中央國家機關會計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發放高級會計師或者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證書。
申報人被其他人員反映問題線索的,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向所涉申報人的所在工作單位函詢,并由一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核定。對核實后確認評審結果符合規定的,由評委會辦公室發放高級會計師或者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證書。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應當在提交申報材料時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承諾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審資格,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評審;已通過評審的,取消評審結果;已取得職稱證書的,收回證書,通知其所在單位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記錄期限為3年:
?。ㄒ唬﹤卧旎蛘咦冊熳C件、證明;
?。ǘ┨峤惶摷偕陥蟛牧?;
?。ㄈ﹨⒃u學術成果造假或者抄襲;
(四)瞞報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者因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
(五)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和一級主管單位應當對申報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實事求是、嚴格把關,并按程序完成公示。未依法履行審核、公示職責的,由評委會辦公室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委會委員應當簽訂《個人承諾書》,遵循“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則,切實履行承諾,遵守評審紀律,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工作,確保評審質量,維護評審公信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委會委員資格,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且不得參與下一屆專家庫遴選備案:
?。ㄒ唬o正當理由不承擔評審任務,無故連續兩次缺席評審會議;
?。ǘ┧阶愿脑u審記錄和結論,遷就照顧或者壓制刁難申報人;
(三)在評審結果正式宣布前,私自泄露初評、答辯評議和評審會議情況;
(四)故意泄露評委身份,或者利用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ㄎ澹┡c申報人涉及親屬關系或者利益沖突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
(六)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評委會工作人員存在與申報人涉及親屬關系或者利益沖突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對外泄露評審信息、私自接收評審材料、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依規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依照本規定取得高級會計師或者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會計人員,具有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高級會計師或者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專業理論成果”和“工作業績與成果”有關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的,指獲得會計師職稱以后取得的;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的,指獲得高級會計師職稱以后取得的。截止日期均為申報期限最后一天。
?。ǘ霸诼氃趰彆嬋藛T”,包括具體從事會計相關工作的人員,以及分管會計相關工作的領導。
?。ㄈ皩W歷”和“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和學位。
?。ㄋ模按笾行推笫聵I單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劃分,其中事業單位規模參照其他未列明行業企業標準劃分。
?。ㄎ澹皬氖聲嫻ぷ髂晗蕖?,其截止日期為申報職稱評審當年年底。
?。肮_出版的論著、譯著或者教材”,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論著、譯著或者教材。
?。ㄆ撸肮_出版的期刊”,是指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號)的期刊。
?。ò耍昂诵钠诳币员本┐髮W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目錄為準。
?。ň牛柏斦拷M織的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僅指財政部全國會計領軍(后備)人才培養工程、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6年制)。
(十)“一級主管單位”,一般指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管理在京企業,對于職稱評審權下放的,評審有關事宜可按授權由相關單位自行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管局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秶鴦赵簷C關事務管理局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暫行規定》(局高評委〔2011〕1號)、《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規定》(國管高評委〔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