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管局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 國管局高級評委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國管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
專家庫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辦公廳(室),有關中央管理在京企業辦公廳(室):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要求和國家職稱制度改革精神,規范和完善國管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建立健全評審專家庫管理制度,完善評審專家遴選、使用和退出機制,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國管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專家庫管理工作規程》,現印發你們。
國管局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 國管局高級評委會辦公室
國管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專家庫管理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國管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加強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規范專家行為,保障評審公平公正,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規定》(國管高評委〔2024〕2號)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國管局設置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正高級評委會)和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高級評委會)。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國管局財務管理司,負責按規定組織實施專家庫的建設、使用、調整等具體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專家庫包括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專家庫和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專家庫。
第三條 專家庫由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中央管理在京企業推選專家組成,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具有會計系列或者會計相關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三)從事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且工作年限滿15年;
(四)具有參加會計職稱評審工作所需要的政治素養、政策水平、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
(五)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夠自覺遵守評審紀律,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專家入庫征集工作每三年組織開展一次。申請入庫的人員應當按照要求經單位審核推薦后提交申請材料,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對材料進行初審,結合評審需求和工作實際,統籌考慮評審層級和評審類型,按程序確定入庫人員名單,組建專家庫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進行備案。
第五條 專家庫備案有效期不超過三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備案,并對專家進行適當增補和更新,原則上調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每屆任期三年,由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統一頒發聘書,任期屆滿自動解除聘任關系。專家可以按照本規程第三條和第四條再次申請入庫。
第七條 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加評審工作,專家名單不對外公布。如專家因故無法參加或者難以勝任評審工作,可以重新抽取或者選擇其他符合條件的專家進行替換。專家應當簽訂《個人承諾書》,對履行評審職責、公平公正評審等事項作出承諾。
第八條 專家參加評審時有權利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或者干預,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獲取勞務報酬,同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參加評審工作,恪守職業操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評審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按時參加評審相關活動,切實承擔評審任務,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二)認真學習職稱評審相關政策規定,熟練掌握并嚴格執行評審標準條件,遵守評審程序,遵循“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則,確保評審質量,維護評審公信力;
(三)與申報人涉及親屬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四)發現違反評審相關規定或者其他影響評審客觀公正的行為,及時向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報告;
(五)配合對評審結果異議等事項進行復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應當組織被抽取的專家開展評審有關制度標準、系統操作和工作紀律等方面的學習培訓。
第十條 專家信息發生變化的,專家應當及時在專家庫管理系統內更新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在年度評審工作開始前集中組織開展專家信息更新和確認。
第十一條 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建立專家考核評價機制,通過評審過程備案記錄、專家互評等方式,從評審參與度、評審質量、評審態度、評審紀律等方面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后續專家選取、使用和下一屆專家庫備案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專家自愿退出專家庫的,應當向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后交回聘書并退出專家庫。
第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取消其專家資格,收回聘書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記錄期限為3年,且不得參與下一屆專家庫備案;涉及違法違紀的,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承擔評審任務,無故連續兩次缺席評審會議;
(二)私自接受未經審查批準的評審材料,私自更改評審記錄和結論,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遷就照顧或者壓制刁難申報人;
(三)私自泄露初評、答辯評議和評審會議情況;
(四)故意泄露評委身份,或者利用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與申報人涉及親屬關系或者利益沖突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
(六)因執業活動違法違紀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處罰;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規程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專家推薦單位應當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專家申請入庫信息的審核把關,對失信記錄、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未依規履行審核責任的責任部門和人員,由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向推薦單位反饋;情節嚴重的,取消相關單位下一屆專家庫備案推薦資格。
第十五條 專家庫管理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復制、下載、泄露或者出售專家庫信息,違反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者損失的,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涉及違法違紀的,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專家庫管理信息化建設,對專家選取、專家評審、專家評價等活動全程留痕,做到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七條 除職稱評審工作外,專家應當根據需要參與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事務方面的制度建設、課題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發揮專家智庫作用。專家推薦單位應當對專家參與上述工作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和高級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